一、《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和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提出“各地可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人力社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市教委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实际情况,研制了《关于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
二、《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
3.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号)
三、《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七章,共计25条内容。
从选拔录取、就业指导和服务、履约责任、激励措施和条件保障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以吸引优秀人才从教,解决本市教师来源不足的问题。
(一)选拔录取
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规定相关院校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并且规定了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
(二)就业指导和服务
规定完善师范生就业办法和加强公费师范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履约任教
规定了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违反教育协议的需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并规定了公费师范生违约和不属于违约的几种情形及处理办法。规定了终止协议、跨省就业、延长协议、违约解除协议办理流程。
(四)激励措施
规定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师范院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活动。
规定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师范院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规定支持相关院校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按照相关院校增加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人数,支持生均师范生教育经费。
(五)条件保障
规定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相关用人单位的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抓好落实。
规定非师范高等院校和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后,由区政府参照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助,吸引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