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全称: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第二条 院校代码:14370
第三条 学院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大道4888号
第六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2011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重庆市教委主管,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现有教职员工170余人,其中教师100余人。学院占地约506亩,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校园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拥有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 60余个,图书馆藏书9万余册。
第八条 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规定:我院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不同的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7500元/年/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住宿费因设施不同,标准分为:1000— 1200 元/年(学生宿舍内带阳台、卫生间、供热系统、风扇、宽带网等),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 录取规则:1、学院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2、调档比例为1:1.2。
3、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学英语。
4、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5、体检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6、加降分要求: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我院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录取顺序: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
8、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专业安排按志愿优先的办法进行确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满额,则在其所报第二专业志愿未满的情况下,安排至该专业,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贷学金制度。
1、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资金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第十二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类型:
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其他须知:
1、我校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详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填报志愿卡时用的学院代码与专业代码,请考生在(其所在省市)招办统一颁发的2014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书上查询。
第十四条 招生公开承诺
规范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个人参与学校招生,不买卖生源。
第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23- 79311888 023-79320888
传 真:023- 79250000
邮 编:409000
E-mail: cqjmzjc@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cqvcet.com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201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