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3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国标码:13768),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美丽的经济特区厦门市,总占地近600亩,校园总投资已近6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已投入3200多万元、图书逾49万册,在校生将近万人。学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实施校院两级管理,设有六个二级学院,开设有30个计划内社会紧缺专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及录取批次说明
第四条 2013年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河北、山西、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条 主要招生对象为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其中高职单招类招生对象为参加2013年福建省高职单招考试的具有福建省户籍关系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考生。
第六条 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
第七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到其他缺档专业。
第十条 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三条学费标准、教材费及其他代办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高职(专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为:学费7500--10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的收费标准为:8500-10000元/学年;住宿费均为1200元/学年,其他收费项目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退费办法: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关于学生退费的有关规定标准。
第六章 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五条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进步、表彰先进,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贫困生补助专项基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厦门市政府助学奖金,此外还有学校助学金等。二是实行各种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分别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等级奖学金等。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学院积极鼓励专科毕业班的同学升入相关大学参加本科学习。
第十八条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
第八章 招生监督与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投诉电话:0592-3873977。
第二十条 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制订和公布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负责网上录取工作。
第九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我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咨询、查询及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翔安新店洪钟大道5088-5200号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361102
咨询电话:0592-7767777/3873999 传真:0592-3873988
网址: www.xmht.com
E-mail: huatian_zsb@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