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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17 1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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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做到依法治招,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国家公办的黑龙江省惟一的、拥有包括汉族在内的多民族师生的全日制少数民族高等院校。

  第五条学院位于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市。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六条学院占地面积30.3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学院现有教职工242人,专任教师136人,其中副高职以上教师3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37人,双师素质教师35人,聘请行业、企业兼职教师22人。

  第七条学院设有少数民族语言系、食品与制药工程系、生命科学系、经济管理系、外语系、中文系、艺术系、体育部、基础部、思想政治教研部、继续教育中心和计算机与网络中心等7系、4部、2中心等教学单元及辅助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以下高职(专科)专业:蒙古语言文学教育(只招收用蒙文答卷的考生)、朝鲜语言文学教育(只招收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教育、英语教育(招收英语考生)、音乐教育、体育教育(含安全管理方向和武术竞技项目方向)、乳品工艺、食品分析与检验(含酒类鉴评与检验方向)、食品机械与管理、食品加工技术(含食品监督管理方向)、生物制药技术(含药机设备自动化与工艺方向)、药物制剂技术(含药品顾问式经营与店长方向)、药物分析技术、中药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动物科学与技术(畜牧企业经理方向)、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宠物医疗方向和宠物美容方向)、动物医学(执业兽医师方向)、会计(税务会计方向和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与审计(只招收黑龙江省三校生)、市场营销(现代物流管理与营销方向)、传媒策划与管理(新媒体与公关实务方向)、应用韩语、商务英语、艺术设计(环境艺术方向和园林景观方向)专业、舞台艺术设计(音响工程方向)。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作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择优录取的原则。如果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能满足招生计划,将按顺序在第二(或网上征集志愿)的考生中录取。

  第十条专业确定方法:根据学生志愿进行录取,对于院校第一志愿考生,采用“专业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民族不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批次:学校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院校批次,其它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投档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第十五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办录取名册和确认表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办规定办理。

  第四章奖学金

  第十六条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校还设有一、二、三等综合奖学金和十项单项奖学金。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学院接受社会各届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并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新城南城九路39号邮编:150066

  2、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451)855600988556019886664198

  3、学校网址:http://www.mvcollege.com

  4、E-mail:hljmz.4198@163.comhljmzzyxy@126.com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可来电来函咨询。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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