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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09-05-18 16: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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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安徽省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要求我省境内各类院校以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行“双统筹”模式。即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险方式。分别由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高校负责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

  1、资金筹集。参保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元)和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类补助)两部分组成。

  2、参保及享受时限。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均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其中门诊特大病保障范围适当予以放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4、就医管理服务。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因病情需转外地住院、以及法定不在校期间(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享受相关待遇。

  5、连续参保缴费。在校期间的参保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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