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220,南宁校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平果校区地址:平果县大学路6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领导。
第四条 2010年面向广西、山东、湖南、河南、福建、江西、海南、安徽、云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区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2010年招生20个专业(含方向),计划招收全日制高等专科学生2000人,具体招生人数和招生专业以广西及各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缴,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具体录取规则:
1.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2.对于按平行志愿出档的考生,按“先志愿,后分数”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第一志愿专业不满时才依顺序录取其他志愿专业。
3.对于按顺序志愿出档的考生,按“先分数,后志愿” 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艺术体育方向)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学前体育方向)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 艺术类、体育类术科成绩以广西及有关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本校不另安排术科考试。
5. 对出档考生,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否则作退档处理。
6.外语语种:英语。
7.填报英语教育专业(学前教育方向)及学前教育专业(双语教育方向)的考生必须参加英语口试,不招收其他外语语种。
8.身体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报考学前教育、英语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男性身高160cm以下,女性身高150cm以下,有口吃等情况的考生慎重报读。报考美术类考生不能有色弱、色盲。报考舞蹈表演、影视表演、体育教育等专业要求身高男168cm以上,女158 cm以上,身材匀称,五官端正。
9.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批准逾期五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予特别说明的新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南宁市,包括武鸣、横县、马山、宾阳、隆安、上林6个县的考生不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区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或者我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5869751(兼传真)。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530022
邮箱:zsjyc751 @163.com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