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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201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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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深圳市内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B类(3B批);深圳市外广东省内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3A批);省外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专科一批或提前专科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为原则,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深圳市外(含省外)的考生,其户籍待遇按《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办理,即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深圳市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除应用法语、应用德语、商务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投档原则投档后,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按照考生文化课总分乘以30%,加上术科总分乘以70%,再按合计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要求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不含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电子类(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微电子技术、医疗电子工程、电子工艺与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模具设计与制造、印刷类(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包装技术与设计)、出版与发行、汽车交通类(汽车运用技术、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检测技术及应用、应用化学技术类(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园林园艺类(城市园林、园艺技术)、食品类(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学类(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建筑设计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影视动画类(影视动画、图形图像制作)、游戏数字媒体类(游戏设计与制作、多媒体技术及应用)、护理、眼视光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及美术类各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转氨酶异常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食品类(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学类(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护理、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专业。
因用人单位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文化事业管理、护理专业。
行政管理(文秘)专业要求考生双手十指健全,无听力障碍。
其它未注明专业要求按照《指导意见》和教学厅〔2010〕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一般文科类专业5000元/年;工科类及热门文科类专业6000元/年;美术类专业10000元/年;国际商务(中澳合作)专业16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新生奖学金:普通高中高考总分(不含加分)超过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奖励2000元(以上分数线以各省招办第一次公布的分数线为准,不含降分后的分数线)。
2.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750元,优秀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4.助学金: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并可获学校困难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731715、26731216;传真:0755-26731216
电子邮箱:zhaosheng@oa.szpt.net
学校网址:http:// www.s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 zhaosheng.szpt.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审计室;联系人:陈明权。
监督电话:0755-26019371;传真:0755-26019371
电子邮箱:cmq@oa.szpt.net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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