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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2007-05-29 1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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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利益,保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第六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隶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

  第七条 学校层次:重点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

  将军路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

  明故宫校区: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之间设立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级差分数依据投档情况划定,级差分不超过3分。

  第十六条 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投档及录取专业时学校均予承认。

  第十七条 在江苏省录取时,按5门科目的总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科目组合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所发布信息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八条 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国防生中除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在江苏、青海各招收女生1名,其他计划均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专业,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和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报考交通运输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外,还要求肝功能正常且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色觉正常,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其中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方向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4.9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对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执行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检标准;对国防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其他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本一批次在当地录取分数线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飞行技术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合格后方可报考,录取时需政审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考试合格,并符合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音乐表演(歌舞)、音乐表演(琵琶演奏)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文化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设计、美术学(中国书画)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特别优秀者,按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数学计入总分(其中江苏省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在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江苏省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四条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需有一定绘画基础,但录取时不加试。

  第二十五条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六条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军工三线定向单位所在省全省范围招生,考生须自愿填报定向志愿。考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报到时、正式注册前,与学校和军工三线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来校报到时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行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7年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实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学费为6800元/年,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4600元/年,住宿费分1000元/年和1500元/年两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在相应省(市、自治区)招办网站和有关媒体。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邮政编码:210016

  招生咨询电话:025-84892899,84890508;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nuaa.edu.cn

  电子邮件: zsb@nua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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