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学校部委码:1328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
办学地点:温州市高教园区(瓯海区茶山镇)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第二批次招生。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温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体制,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依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投档原则,按照规定比例范围调阅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九条 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除艺术类外,第一专业志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二、第三专业志愿按分数级差3分录取,其余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外语类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单科要求的具体标准视当年高考实际及报考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艺术类只招艺兼文,在艺术类第二批次招生,各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如果同批次投档结束后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
文理科各专业:15000元/学年
艺术类(艺术设计、音乐)各专业学费为:180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如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期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0783 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8999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