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转专业既涉及到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也涉及到关爱学生、因材施教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转学、转专业的管理,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学习机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转学或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公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不满一学期者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二)二年级及以上者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四)转学、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
(五)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不能转学。
(六)非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类或师范方向专业。
(七)非理工科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
(八)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九)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不能转学、转专业。
(十)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办的本科专业学生不能转学、转专业到本科院校的本部。
(十一)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转学、转专业;无学籍的,严禁转学、转专业。
(十二)无正当理由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三、根据学校教学资源,教务处将在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期末公布转专业方案。
四、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总人数的10%。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在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开学时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方案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凭教务处的转专业通知单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五、学生转学由本人在重庆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2年修定)”并按转学申请(确认)表中的内容要求提交资料交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后送拟转入学校审核,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重庆市教委审批。
(二)学生要求跨省(市)转学,由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2年修定)”并按转学申请(确认)表中的内容要求提交资料交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后送拟转入学校审核,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双方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六、本办法从2013年6月8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