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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06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2006-05-29 09: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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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师范大学2006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程序,逐步加大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2006年的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委员会关于2006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的全国统一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学校地址:
1.校本部 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东校区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中路2号
3.草堂校区 成都市青华路34号
学校另有一些不在上述地点的学院,其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或登陆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 我校为以本科生教育、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四川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近60年办学历史、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省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学校现有本科专业58个,已经涵盖11个学科门类中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9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校本部本科层次学生实行“1+2+X”(0≤X≤4)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并取得学籍后,按照学分制的要求可在 3至7年内修满《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同时,新生入校后可在第一学期结束时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1+2+X”人才培养模式学生转专业的规定(试行)》,允许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重新确定其专业。
第六条 关于我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我校各学院(校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如教学计划所列各科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校区)、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例如,我校信息技术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信息技术学院软件工程专业4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校区)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试行)》,如符合授位条件,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 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 028-8476889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
第十七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校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旅游管理类本、专科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 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音乐学(音乐舞蹈)、音乐学(音乐剧)本科专业、舞蹈表演专科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表演(时装与表演)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82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72米;表演(模特艺术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各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明确要求应无明显的身体残疾和语言障碍。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三条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为优先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级差: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分数级差原则,但我校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可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3.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的录取原则:学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 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其余类推;
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第二十四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考试与录取原则:
1.我校体育类各专业统一认定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
2.我校在四川、江苏、云南、河南、安徽、辽宁、重庆和上海的艺术类招生专业统一认定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
3.我校单独举行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省(市、自治区),统一认定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
①美术类专业
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和速写,共计3门。
考试时间分别为180分钟、180分钟和30分钟。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300分。
②音乐类专业
音乐类专业分为音乐学、音乐学(音乐舞蹈)、音乐学(音乐剧)、音乐学(器乐)、音乐学(电脑音乐作曲)和音乐学(声乐),共6类。各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
i.音乐学:
考试科目为:声乐(演唱歌曲一首)、视唱练耳、钢琴,共计3门。
声乐满分为120分、视唱练耳满分为80分、钢琴满分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300分。
ii.音乐学(音乐舞蹈):
考试科目为:面试(目测外形、语言表达)、基本功测试(柔韧、旋转、弹跳、技巧展示)、艺术素质(模仿、即兴表演)、艺术表现力(自备舞蹈片段或组合,风格不限,可侧重自报专业,自备CD伴奏带),共计4门。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400分。
iii.音乐学(音乐剧):
考试科目为:声乐(演唱歌曲一首)、视唱练耳、命题小品、自选舞蹈片段,共计4门。
声乐和自选舞蹈片段满分各为100分、视唱练耳满分为80分、命题小品满分为12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400分。
iv.音乐学(器乐):
考试科目为:视唱练耳、演奏乐曲一首、演奏练习曲一首、视奏,共计4门。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400分。
v. 音乐学(电脑音乐作曲):
考试科目为:视唱练耳、钢琴(演奏乐曲、练习曲各一首)、和声与乐理,共计3门。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300分。
vi.音乐学(声乐):
考试科目为:声乐(演唱歌曲一首)、视唱练耳,共计2门。
声乐满分为120分、视唱练耳满分为8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200分。
③ 播音与主持类专业
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分为初试、复试,其具体考试科目及分值为:
i.初试:
考试科目为:朗诵(含自我介绍,考生自备)、声乐(民族歌曲)、特长展示(考生自备),共计3门。
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ii.复试:
考试科目为:思维测试、即兴主持、上镜,共计3门。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300分。
④表演类专业
表演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分为影视表演、时装表演2类。各类均分为初试、复试,考试科目及分值为:
i.影视表演
a.初试:
考试科目为:朗诵(考生自备)、歌舞(考生自备)、表演(考生自备),共计3门。
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b.复试:
考试科目为:朗诵、表演、上镜(含形体),共计3门。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300分。
ii.时装表演
a.初试:
考试科目为:形体条件目测。
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b.复试:
考试科目为:基本测试[A.基础条件考测(身高与肩宽、三围、体重、骨骼、身材、皮肤、发质、五官、脸型、手形、腿形、牙齿、仪态);B.语言表达(自我介绍及现场问答)]、基本素质(步态、协调性、柔韧性)、艺术素质(节奏感、平衡能力、模仿能力)、艺术表现力(A.艺术特长展现,项目自选,包括:舞蹈、美术、影视表演、声乐、器乐、体操;B.镜头感:镜头表现力及上镜效果),共计4门。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400分。
⑤编导类专业
编导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分为广播电视编导、导演2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
i.广播电视编导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科目为:影视片评论(笔试)、命题编讲故事、编导创意,共计3门。
影视片评论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300分。
ii.导演
导演专业的专业考试分为初试、复试,其具体考试科目及分值为:
a.初试:
考试科目为:特长展示(含自我介绍,考生自备)、命题小品、命题评述,共计3门。
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b.复试:
考试科目为:综合考试(笔试:命题编讲故事、文艺常识、节目创意)、上镜,共计2门。
综合考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综合考试成绩满分为200分(其中:命题编讲故事100分、文艺常识40分、节目创意60分)、 上镜成绩满分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和满分为300分。
4.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合格分数线及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的情况下,我校将依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5.艺术与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四川和重庆以外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平均分+文化平均分
ii.音乐类、编导类、播音与主持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平均分×70%+文化平均分×30%
iii.表演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平均成绩×90%+文化平均分×10%
说明:
专业平均分=专业考试总分×
文化平均分=文化考试总分×
②四川和重庆两省(市)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ii.非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③体育类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与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06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学金、贷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一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8899或028-84763388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学校本部名义招收的艺术类新生的就读地点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非艺术类新生中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工业工程、市场营销、财务管理5个本科专业和建筑设计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工程造价、会计电算化、旅游管理、5个专科专业在草堂校区就读外,其余新生第一学年将在学校东校区基础部就读,从第三学期开始返回校本部。以非校本部名义招收的新生的就读地点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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