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与相关信息的发布渠道,积极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制度化与常态化,切实维护广大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与东校区3个校区以及不在上述校区的电影电视学院。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9号
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09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 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是四川省举办师范类本科专业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大学。历经60余年的建设,我校已发展成为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师范与非师范并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现有64个本科专业,已经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关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我校各学院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4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修订)》,如符合授位条件,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 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 028-8476706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录取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与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05。
第十六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英语》的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英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英语单科成绩的最低要求,并将及时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旅游管理本科专业男生建议身高不低于 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体育教育、社会体育、音乐学(音乐舞蹈)、音乐学(音乐剧)、表演(舞蹈表演)本科专业和表演艺术(音乐舞蹈)、表演艺术(舞蹈表演)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表演本科专业、主持与播音和表演艺术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表演(服装表演)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的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为优先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
根据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和我校的上述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分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等效,以此类推……。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我们会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3.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 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
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③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①我校体育类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参加的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为准。
②我校在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艺术类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均以考生参加的省(市)级统一考试的专业成绩为准。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或我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与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我校在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艺术类招生的所有类别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其它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②湖北省美术类招生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③除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和湖北省的前述专业类别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考生的艺术类专业类别的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50%+文化折算成绩×50%
ii.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70%+文化折算成绩×30%
iii.播音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80%+文化折算成绩×20%
iv.舞蹈表演类专业、舞蹈编导类专业、影视表演类专业、服装表演类专业、音乐剧表演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90%+文化折算成绩×10%
v.音乐学类专业、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类专业、理论作曲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说明:
专业折算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总分×100
文化折算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总分×100
④我校体育类招生考生的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与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或《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参加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8899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