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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5-14 1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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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校代码为11846;现有3个校区,其中用于全日制本科教育的有北校区和南校区;北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南校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

  第三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广东省重点建设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高分高录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并适当兼顾男女比例;对于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要求,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不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 根据我校专业及办学特点,要求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⒈ 高中阶段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

  ⒉ 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二等奖(含)以上的学生;

  ⒊ 有体育特长或文艺特长的学生;

  ⒋ 其他符合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规定的优先录取条件者。

  第十一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和外交学、国际商务(全英教学)、教育学(英语教育)、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等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考生所在地招生部门不组织英语口试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总分进档的考生,如相关科目成绩优异,可适当考虑其志愿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根据各省级招办保护高分考生的有关规定,择优录取适量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加分仅为参考,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算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⒈ 没有特别说明的专业文化课和术科成绩执行各省划定的分数线。

  ⒉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和音乐学(艺术管理)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术科考试入围的考生;根据生源情况,调节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报考艺术类专业要求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

  第十七条 保送生、小语种(非通用语种)提前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费: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4180元/生·学年,外语、理工类专业4730元/生·学年(执行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7]186号”文件);住宿费:北校区视不同住宿条件为850~1500元/生·学年,南校区为1700元/生·学年。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广东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⒈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⒉ 困难补助、缓交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或缓交学费。

  ⒊ 社会助学金:许多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在我校设立了助学金,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

  ⒋ 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一系列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基地,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最高为免缴四年在校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合格毕业生颁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校区布局现行调整方案,英语语言文化学院、西方语言文化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高级翻译学院2008级新生安排在北校区就读;其余学院2008级新生安排在南校区就读,以后根据学校校区布局总体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办法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北2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邮政编码:510420,电子邮箱:zsb@mail.gdufs.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dufs.edu.cn

  咨询电话:020-36204310、36207054(传真)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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