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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09 1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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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河北师范大学;院校代码:1009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邮政编码:050024)。

  河北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属重点大学,学校起源于1902年创建于北京的顺天府学堂和1906年创建于天津的北洋女师范学堂,是我国较早建立、目前规模较大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现设21个专业学院,1个独立学院(汇华学院)。现有本科专业10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个,可招收培养博士生的专业50余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可招收培养硕士生的专业130余个;硕士专业学位点9个,涉及30多个专业领域。学科专业覆盖哲学、法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教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现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河北省高校强势特色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7个。2014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河北师范大学2014年本科计划4965人,专科计划3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等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类别

  第六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2014年学校继续实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自由转专业”改革。考生填报志愿时请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中文史类、理工类招生类别包含的专业如下:

  (一)文史类

  1、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师范、非师范兼招)、秘书学;

  2、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

  3、历史学类:历史学(师范)、考古学;

  4、法学类:法学、思想政治教育(师范)、政治学与行政学;

  5、经济学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程、市场营销;

  6、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师范、非师范兼招)、翻译;

  7、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

  8、教育学类:教育学(师范)、学前教育(师范)、小学教育(师范);

  9、心理学类:心理学(师范)、应用心理学;

  10、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师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二)理工类

  1、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

  2、物理学类:物理学(师范)、应用物理学、空间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

  3、化学类:化学(师范)、应用化学、药学、科学教育(师范);

  4、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生物技术;

  5、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师范)、地理信息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环境科学、房地产开发与管理、考古学;

  6、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非师范兼招)、物联网工程;

  7、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网络工程、教育技术学(师范);

  8、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通信工程。

  9、经济学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程、市场营销;

  10、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师范、非师范兼招)、翻译;

  11、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

  12、心理学类:心理学(师范)、应用心理学。

  第五章 录取

  第七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对于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舞蹈表演(健美操)、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体育学类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表演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总分占30%、专业(面试)成绩总分占70%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运动康复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外国语言文学类、俄语、日语、西班牙语、翻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须参加口试;其中外国语言文学类、西班牙语、翻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招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

  2、音乐与舞蹈学类(招舞蹈考生)、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专业只招女生,身高要求170CM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

  3、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要求考生文化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使用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专业合格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测试(面试)成绩本科合格,报考表演专业要求考生航空体检必须合格;

  4、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化学、应用化学、药学、科学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5、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其报考条件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学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本科热门专业的学费为4500元/年;本科专业中表演专业学费为12000元/年、翻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为 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的学费最终以省物价局批复为准);其它本科专业学费为3500元/年;专科专业学费为3500-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

  第十五条 2014年学校申报的本科热门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最终以省教育厅批准的热门专业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和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划拨专款资助贫困家庭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修满规定学分,由河北师范大学颁发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河北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考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深入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办学现状,进行招生咨询、录取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hebt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jy.hebtu.edu.cn/zsw/

  E-mail:zsk@mail.hebtu.edu.cn 招办咨询电话:0311-80786666、80789780(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311-80789850 招生咨询QQ:805667017

  招生咨询腾讯微博:http://t.qq.com/hebtuzsb

  招生咨询新浪微博:http://weibo.com/hebtuzsb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河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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