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招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努力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章程是对全日制本科招生过程的管理,是湖北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 学校性质和校址】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院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吴传喜教授。
第五条 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1号。
【第三章 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六条 2007年共招收2850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七条 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2007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考生录取规定】
第一节 录取方式与依据
第八条 湖北大学2007年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湖北大学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湖北大学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凡填报湖北大学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节 志愿与专业、分数
第十一条 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填报湖北大学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且不超过120%投档。
第十二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湖北大学,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按考分(部分专业结合单科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 对填报同一专业志愿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则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录取。即考生成绩未达到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的录取分数时,后续录取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所报专业。若仍不能满足考生要求,则依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其他专业。 学校规定新生(除体育、艺术类)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考核可调换专业。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湖北大学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录取方式按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优录投档考生以考生投档分数为标准分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对投档考生,湖北大学不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2007年在“公共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化学(化工)类、材料科学类、生物科学类、电气信息类”共6大类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二级学科类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三节 学科专长与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 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成果的考生,电子档案投入湖北大学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直接安排其填报的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凡报考湖北大学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必须参加由湖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项测试并达到统一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凡被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将组织专项复试。体育特长生招收31名,项目:田径、足球、游泳、武术、乒乓球。艺术特长生招收15名,项目:器乐、舞蹈。
第二十条 美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属于提前录取批次。美术类、体育类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的60%,文化成绩的40%计入总分,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日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语类专业投档考生,按考生英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语文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录取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美术类专业录取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国际文化交流专业录取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文化交流、旅游管理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新闻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63cm以上,女生155cm以上;体育类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2cm以上,女生162cm以上。
第二十三条 化学生物学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生物科学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在新生进校后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节 退 档
第二十四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五条 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要求的考生;体育特长生专项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为本科生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近30项。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将协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湖北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湖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零零七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始招生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