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8]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吴传喜。
第五条 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1号。
第三章 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六条 2008年学校共招收4820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生。
第七条 招生收费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2008年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考生录取规则
第一节 录取方式和依据
第八条 学校2008年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学校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按高考总分(部分专业结合高考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投档考生中,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仍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则依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他专业。考生(除体育、美术类)被录取后,可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考核后调换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录取方式按高考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08年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 2008年在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生物科学类、电气信息类、化学(化工)类、公共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体育学类和艺术类共8大类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所规定的二级学科类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十六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直接安排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
第十七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为物理、历史,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必须达到B+B。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录取方式以江苏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投档考生,总分超过我校在生源地录取线15分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学校确保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二节 学科专长和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 美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
美术类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联考+校考)×60%+文化成绩×40%(山东省考生按校考×60%+文化成绩×40%)的标准折合计算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但专业成绩(联考+校考)×60%(山东省考生按校考×60%)位于前1/3的,外语单科成绩可降低10分后,再折合计算总分排序录取。
体育类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的标准折合计算总分,按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英语、日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按投档考生英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不低于10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语文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楚才计划文科班录取考生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均不低于110分,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楚才计划理科班录取考生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不低于110分,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国际文化交流专业录取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录取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以上分数标准适用于150分制,非150分制的,按相应标准折算)。
第二十条 身高要求。楚才计划文、理科班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国际文化交流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旅游管理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新闻传播学类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65cm以上,女生155cm以上;体育类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2cm以上,女生162cm以上。
第二十一条 化学生物学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生物科学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在新生进校后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节 退 档
第二十二条 凡填报学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三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四条 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要求的考生和体育特长生专项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五章 奖助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21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 所录专科(高职)考生,除国际合作办学类在校本部学习外,其他分别在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特1号、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和人民武装学院学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