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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23 1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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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技术(眼镜设计与贸易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药物制剂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依据考生志愿进行院(校)录取时,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在各省规定的专科投档线上,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3.对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至本专业计划满为止。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dfzyxy.net

通讯地址: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81032356

联系人:杨双宁、胡明明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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