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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06-01 14: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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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15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5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1、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街(路)2067号。

  2、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依据考生志愿进行院(校)录取时,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在各省规定的专科投档线上,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3.对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至本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dfzyxy.net

  通讯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联系电话:0431—81636255、81636256

  联系人:王鹤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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