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督查小组,负责本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三条 学院招生督查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国标代码:51675
第五条 办学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四章 毕业与发证
第七条 毕业证书:完成学业的学生,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广西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广西考生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崇左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018年高考指南-广西招生计划篇》或者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官网。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照广西招生考试院安排的专科录取批次,执行生源地的最低投档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入学后,学院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和民族成份不限。
第十四条 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专科普通批次),我院依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好、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认可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广西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向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院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2018年我院对广西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联考成绩予以认可,不组织单独考试;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二十一条 分类考试招生的实施细则请参阅我院2018年单独招生和中职对口自主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果可在我院网站上查询,考生也可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查询方式去查询录取结果。
第七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贫困生才能享受);
3、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人均(贫困生才能享受);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年/人(贫困生才能享受);
5、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院校学费补助金:2000元/年/人(贫困生才能享受)
6、入伍服义务兵役及广西边远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资助,最高8000元/学年;
7、学院奖学金(最高800元/年/人);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已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按我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院招生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招生就业办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九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咨询电话: 0771-78322186461156 传真 0771-7832218 纪检电话:0771-7826683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办学地址:广西崇左市佛子路37号
邮政编码:532200
学院网址:http://www.nndqjyxy.cn
E-mail:ndjyzsjyb@126.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宁地区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办。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