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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2-30 作者:学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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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20〕4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委编办,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方式(招收学生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另一类是指我省在省属高等院校面向师范专业本、专科生实行的,由省、市、县财政承担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军训服装费,专门培养乡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定向培养管理方式(招收学生简称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本办法所称公费师范生是指在我省招收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所属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对师资的需求和乡村中小学编制使用等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及学科分布,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12月底前,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统筹制定年度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和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四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和要求,实行提前批录取。

第五条 省属高等院校招收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分两种模式录取,高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安排在我省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录取;初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录取。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属高等院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七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按照《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进行教育培养。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分四种模式进行培养。

(一)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师范生采用二·四分段的培养模式。学生入学后前2年注册中职师范类专业学籍。中职阶段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培养学校颁发中职层次师范类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参加当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考试成绩达到省当年划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的,经正式办理高考录取手续后升入本科层次学习4年,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全省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本科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培养学校颁发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当年参加了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考试成绩未达到省当年划定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原签订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终止,培养学校不再进行后续阶段培养。

(二)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公费定向师范生采用五年一贯制专科的培养模式。

(三)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均采用四年制本科的培养模式。

(四)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采用四年制本科的培养模式,由本科院校会同有关高职院校、企业联合培养。

第九条 省属高等院校要按照德才兼备、一专多能、面向乡村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定向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

第十条 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不得转为非公费定向师范生,原则上不得转公费定向师范专业。

第十一条 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 履约任教

第十二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我省公办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服务期内应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省教育厅同意,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可以在省内中小学校间正常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省内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跨省就业的,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工作调动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部属师范大学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组织用人学校与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省属高等院校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协议书约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务学校和岗位,落实所需编制。本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专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 普通计划的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依据普通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在所定向的县市区的相应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乡镇任教计划或民族乡计划的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依据乡镇任教计划或民族乡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在所定向的乡镇或民族乡内的相应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其中,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由省教育厅审核,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经纳入编制管理的,不再保留编制内身份,不得未经公开招聘程序直接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要求履约任教,其违约退缴资金由省教育厅负责收缴、管理、使用;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任教后违约,其违约退缴资金由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要求履约任教或毕业任教后违约,其违约退缴资金由协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违约退缴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任教、读研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享受国家统一的生活费补助政策,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助学金。支持培养学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和湖南省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落实乡村教师人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乡村中小学任教。要为公费师范生到乡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要把培养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相关省属高等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在实施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省属高等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公办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按要求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报到、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公费师范生到岗后的聘用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办理公费师范生到公办中小学任教的入编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州积极开展市级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落实。

各级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要按要求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县市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推进培养学校统筹各类资源,建设省、市级教师教育基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的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适用本办法。正在履约任教且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服务期限的公费师范生,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本办法出台前违反有关培养履约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办发〔2018〕7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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