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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日前发布 《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高三年级学生上晚自习提供学习场所。
其他年级走读学生不允许在学校上晚自习。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周一至周五可以在校上晚自习。晚自习统一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时,住宿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可延长到21时30分。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在校上晚自习,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在校上晚自习期间,学校不得安排教师集体辅导、补课或考试,要妥善安排好值班领导和安保人员,确保校园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上晚自习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违规学校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学校不得参加省、市级评优活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级特色普通高中实验学校违反规定的,一律撤销其称号。 (记者高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