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招委发[2011]22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局,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1]136号)、《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高[2006]18号)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1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我省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公安院校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全省考生踊跃报考
公安高等院校是公安教育的主阵地,在培养公安专业人才、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职业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确保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及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公安院校)在我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编写了《甘肃省201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问答》。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要根据招生计划,突出公安院校优势和特色,认真编写《招生简章》,积极主动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甘肃高校招生》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以《招生工作问答》和各公安院校《招生简章》为主要内容,广泛宣传公安院校的基本情况、招生政策和相关要求,鼓励全省广大考生踊跃报考,努力扩大公安院校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安院校的生源质量。
二、精心组织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工作,确保公安院校生源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非现役公安院校)的考生须进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以下简称现役公安院校)的考生须进行面试、军检和政审。
(一)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军检和政审的标准
公安院校招生面试和非现役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体检,除以下项目标准调整外,其它项目和标准均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实施:
1.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
2.体能测试:男生1000米在4′05″以内(含4′05″)、女生800米在4′00″以内(含4′00″),立定跳远男生在2.2米以上(含2.2米)、女生在1.5米以上(含1.5米);
3.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
现役公安院校招生的军检,除身高标准继续按男性不低于168厘米、女性不低于158厘米执行外,其他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考核外,还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政审工作执行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1)。
(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军检和政审的组织
1、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军检和政审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各公安院校组织实施,各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安机关协助工作,各有关单位不能单方组织或多头组织,考生的面试最终结论须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公安院校双方代表签字方能生效。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生的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工作,在省公安厅政治部的指导下,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单独组织。
2、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可参加体能测试、体检或军检(以下程序同);报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可参加面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于6月28日至29日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进行。
报考公安海警学院专科专业、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甘肃省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参照线以上,可参加面试。其中报考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于7月29日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进行。报考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面试、体能测试、体检于7月30日至8月2日,分别在兰州、天水、张掖、庆阳进行(详见《招生简章》)。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成绩单、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按照规定时间自行前往规定地点参加面试,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未按时参加面试的,按放弃志愿处理。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面试合格考生参加军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军检均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签发政审通知,政审工作由市(州)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配合组织实施。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要严格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政审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终认定。
三、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录取,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顺畅有序
公安院校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公安海警学院专科专业和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执行专科(高职)批录取参照线。公安院校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军检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按120%以内的比例调档,择优录取。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招生工作人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于6月26日到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处报到;公安海警学院专科专业及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于7月27日到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处报到;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人员须7月29日到各面试点所在市(州)公安局政治部报到,在各市(州)公安局政治部协助下开展工作。
四、完善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监督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要求,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学生报到时,公安院校将进行严格复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公安院校招生工作人员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纪委和招生院校人员共同组成。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严禁接受考生家长宴请和安排游览;严禁收受钱财、礼物;严禁利用招生为自己谋取私利。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要坚守岗位,为考生提供方便,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市、县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市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2:
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