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精神,为保证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录取工作,在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高校录取新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高校须按国家和我省核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条高校录取新生要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校招生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各录取场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