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我省今年的高考体检工作由各市州于近期组织实施,将于3月底全部完成。体检医院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
据了解,各地的高考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委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体检医院须由县区招委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主检医院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体检结束后,如考生要求对体检结果复查,可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批准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州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后,由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终检,并作出最终裁定。
根据相关规定,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生应当回避。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各市州招委会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监督,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危害考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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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体检:结果须重视选报志愿仔细看
注意事项
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将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须提前向所在县(区)招办提出申请,由县(区)招办与体检医院协商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体检。有过往病史的,要如实提供病史,按程序体检。不得有隐瞒病史、代检等行为。
体检究竟检什么?
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每个科室的医生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所列条款,结合考生的身体状况做出各科体检结论,最后,主检医生根据《指导意见》,综合各科结论,出示给考生一个“报考专业建议”,这个建议就是体检结果。
高考生体检过后,一般会有三个结果
1.适宜选报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
这部分考生为身体条件完全合格,说明他们的身体状况适合高等院校各类专业的就读条件,可以选报高校的各类专业。军事院校、国防生和公安类院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适宜选报第二部分中的某条相关专业;
这类考生是身体条件合格,但是患有某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身体条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中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中所列的各专业不宜选报,主要是指身体条件不能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主要为视力不足、色觉异常等,考生报考志愿时应避开受限专业。高校在录取时可根据此条款退档。
3.不适宜选报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
这类考生为身体不合格,主要是因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等,暂不宜报考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这部分考生首先应治疗疾病,将来再报考高校。
体检结果对照《招生简章》
提醒考生及家长的是,在检中及检后,就考生本人各个检测项目的结果及“报考专业建议”,要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限报的三类情况,看医院给出的体检结论是否准确。并在后期填报志愿时,对体检结论中学校、专业限报的,一定要规避相关院校及专业的报考,避免填报失误影响录取。
考生和家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因此,考生在后期选报志愿时,既要注意本人体检时医院给出的体检结论,注意规避相关院校或专业的限报情况,又要注意所选院校的补充规定,不可忽视目标院校《招生章程》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补充规定。尤其医科类院校,对考生的视力、听力等都有具体要求。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记者 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