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考〔2018〕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8〕3号)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9日
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考考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 高考全国统考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等相关工作人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知悉范围是阅卷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在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教育厅和各市县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考试期间,省考试局应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要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委员会主任由当地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公安、宣传、保密、监察、卫生计生、工商、通信、电力、招生考试等部门负责人,负责考试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并做好高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及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 考点设置
第七条 设置程序
各考点应在市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经省考试局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考点须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2.考点要安全、安静、卫生;考场要易于封闭、管理。
3.考点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4.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备考务室、视频监控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场所。
7.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
8.具有完善的广播指挥系统和备用的铃声信号指挥系统;每个考场内在合适的位置装设两个音箱,广播室配备相应的扩音、播音设备(另有一套连接好的备用设备)及备用2-3个配有音箱的光盘播放机,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切实能满足考试广播指挥和英语听力考试的要求。
9.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和复印、打印设备。
10.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3.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等。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考点应设主考1人,每5-6个考场配备1名副主考,主考和副主考均由考区委员会聘任。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市县教育局分管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考由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2.考点设立考务、试卷保管、播音、视频监控、保卫、后勤服务、医疗卫生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各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2)。
第十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入口处悬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横幅。
2.考点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张贴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省级考试机构的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在考场所在楼房的周围设置警戒线,警戒线与考场所在的楼房距离不得少于30米(无条件设置至30米的考点,可因地制宜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周边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巡逻值班。
4.考点应设立从试卷分发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并配备专门人员保卫值守。
5.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6.考试前应对各考场内、走廊及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进行一次大扫除;考前一天,考点向考生开放,供考生现场了解考场分布情况及应试须知。开放结束后,考点应全面检查考场,防止考生或他人在场内放置违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