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各县级招生考试部门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好今年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要从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要层层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可行的体检工作方案;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且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体检工作,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要加强纪律教育,规范体检流程,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在体检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认真做好高考体检宣传和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招考生和单独招生考生)均须参加高考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考体检宣传工作,要特别加强对报考单独招生、艺术类、军事院校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宣传,避免发生漏检和错检等情况。各中学(报名点)要认真组织考生参加体检,指导考生如实填写(涂)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要特别关心残疾考生,将有听力障碍的考生信息逐级报告县、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听力障碍的考生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并到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进行听力检测(检测项目: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将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信息(姓名、考生号、医院证明及本人申请等材料复印件)汇总审核盖章后,于5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
二、体检标准
1.报考军事院校(含国防生招生,下同)考生的体检标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2.报考非军事院校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信息采集、上报
1.今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含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和地方院校国防生的军检初检)统一要求在4月30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单位(原则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实施考生体检。要求场地布局合理、采光好、环境安静。
2.体检完毕后,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经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确认后的体检表汇总,安排人员负责录入考生的体检信息,并进行校对、确认,形成考生体检信息的电子版。5月31日前,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汇总所属县市区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通过《高考信息网上管理系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时还需报送军事院校初检合格考生体检表及体检工作书面总结。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