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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16-05-20 13: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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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贵州省思南师范学校。2012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转型升格为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内涵建设,提升特色发展”的办学思想,秉承“献身教育、回报山乡”的精神,以“魅力幼专、激情幼专、和谐幼专” 建设为载体,着力实施“四有”(信念坚定、情操高尚、学识扎实、仁爱敬人)好老师和“五有”(健康、智慧、文明、爱心、责任)阳光青年培养工程,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德育教育与知识技能培训并进,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机制,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贵州一流、全国知名”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使学校成为黔东北及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及初等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中文全称为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为铜仁幼儿师专,英文全称为TongrenPreschooLEducationCollege,英文简称为TPEC。

  学校网址为http://www.tryz1919.cn/。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信念坚定、情操高尚、学识扎实、仁爱敬人的幼儿、初等教育师资,以及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与铜仁市政府共同举办,以铜仁市政府管理为主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其业务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相关工作接受铜仁市教育局指导。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三章 学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持;

  (四)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教育教学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门类以文化教育类为主,学校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对学科进行设置、调整和重点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和有关方针政策,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结构,专业设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合理调整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同时进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育为主,稳妥推进专本衔接一体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训实习、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开展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质量是生命、教学是核心的理念,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发布人才培养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五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创新争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会是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制定和修订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讨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员大会是学校党员履行职责,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表决。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学校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按要求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专业、跨学科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学校开展校校合作、对外交流及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七)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校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各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为: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等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各教学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各教学系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各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各系年度招生计划及工作任务,并报请学校审批后执行;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各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系主任是各教学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各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各教学系设副主任等岗位,协助系主任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教学系总支负责所在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其职责。各教学系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各教学系的基本会议制度和决策形式,负责对各教学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各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系总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各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由总支书记、系主任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各教学系要分别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本系部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系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咨询与协调。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副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各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审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学术资源配置方案等事项时,应听取专业建设委员会意见。

  第四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学校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报举办者审批同意。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学员参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及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相关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学术及对外文化交流,有效拓展对外交流空间。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举办者、学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的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成员包括:

  (一)凡原思南师范学校及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函授及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校友会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学校的财务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物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形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内环上方是“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字样,下方是“TongrenPreschooLEducationCollege”英文字样,中间为象征乌江、锦江和梵净山的弧形叠加图案。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成就梦想》,由学校安元奎教授作词、副教授安伟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校精神是“献身教育、回报山乡”。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征求铜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校长办公会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及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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