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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5 1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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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4269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绍兴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校地址:浙江·绍兴世纪东街770号 

第三章   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21年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具体方式

1.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2.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对于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专业分数级差:无

第十六条  专业加试:无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并由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

学费标准:

(1)艺术类专业学费 9000元/年;非艺术类专业学费6000元—6800元/年。 (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招生网)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技术、园艺技术等3个专业浙江省户籍考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浙江省财政负担。

住宿费标准: 

6人间,1200元/人·年,4人间,1600元/人·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21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

为帮助资助对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贷、助、勤、减、免、补、绿色通道等各项社会资助和困难补助为补充的立体式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免费参加绍兴大学生医保、技能培训补贴、伙食补贴、路费补贴及毕业生就业补贴等专项补助经费,为资助对象学生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对品学兼优的资助对象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专升本奖励资助等。多措并举,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全面提升学生素质,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落实本部门招生录取工作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就业指导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再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575-88139870  8806817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5-88068177

(2)传真:0575-88157111

(3)联系地址:浙江·绍兴世纪东街770号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4)学校网址:https://www.zjabc.edu.cn

第二十六条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zjabc.edu.cn/ 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录取规则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或省的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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