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广州大学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的综合性大学,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3年开始招收研究生,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属国有公办性质,校本部在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办学层次为研究生、本科;另设有合作办学的校外二级学院,招收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实施监察工作。学校的纪委(监察处)和法律顾问室负责考生招生投诉、申诉的处理。
第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工作处与各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校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校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广东省以外的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成绩公布后,具体分配到各省,根据各省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考生的术科考试成绩统一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校外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由各学院独立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各学院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科新生必须达到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不符合录取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提档考生的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的考生,如语文、数学、英语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在总分分数差15分之内,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高中阶段的表现和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对术科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在文化分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艺术特长生,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广西百色、新疆录取的定向生,必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协议,毕业后回到原生源地就业。
广州大学城建技术学院(民办性质;办学地址:从化市街口镇);
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办学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和花都区);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第二十条 校外二级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学校的总招生计划,执行广州大学的教学管理规定,但办学具有相对独立性。毕业生获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注明在“××学院”学习。
第二十一条 广州大学校外二级学院的招生录取,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各校外二级学院可根据本章程和本学院的情况,制订具体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
学校地址: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邮政编码:510006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处 联系电话:39366232、3936607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