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新生的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2007年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大学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的综合性大学,属国有公办性质,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3年开始招收研究生,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校本部在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办学层次为研究生、本科;另设有合作办学的校外二级学院,招收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分管招生就业的副校长及分管校外二级学院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高职处、总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工作处与各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招生就业工作处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负责考生招生投诉、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通过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广东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广东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校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校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分省公布招生计划。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校外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由各学院独立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科新生必须达到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不符合录取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提档考生的高考成绩、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进行录取。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的考生,如语文、数学、英语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在总分分数差15分之内,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广东省专业术科统考的艺术类专业按提档考生的成绩,首先按术科分由高到低录取计划的60%,其次按文化分录取计划的40%,专业术科单考艺术类专业的录取细则见我校2007年各类艺术专业考试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艺术特长生,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的考生需通过我校的专业测试。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广西百色、新疆录取的定向生,必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协议,毕业后回到原生源地就业。
第五章 校外二级学院
第十九条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是学校设立的办学相对独立的校外二级学院,办学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第二十条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学校的总招生计划,执行广州大学的教学管理规定,但办学具有相对独立性。毕业生获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注明在“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学习。
第二十一条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的招生录取,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可根据本章程和本学院的情况,制订具体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大学校本部和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2007年度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
学校名称:广州大学 学校代码:11078
学校地址: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邮政编码:510006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处 联系电话:39366232、3936606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