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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6-10 1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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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本科校区1(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

本科校区2:桂花岗校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

专科校区1:市政技术学院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育才路3号;邮政编码:510800

专科校区2:纺织服装学院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球场直街33号;邮政编码:51016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对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结业条件者,学校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结业证书。

对退学者,根据学生学业修读情况,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广州大学的录取为本科,在其他省份的录取均为本科,具体录取批次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市政技术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为专科。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政府、培养院校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学校2019年面向全国招收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足球、女子足球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广州大学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的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规则: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考生服从调剂且本校仅有考生所填的不服从调剂专业的计划有空额的,作退档处理。

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原则是根据当地考试院的投档原则及录取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广东考生报考“本科层次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重点高校招收农村贫困学生专项计划”的考生,录取原则按照广东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凡报考本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1)术科成绩的使用

省外报考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普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省外报考音乐学(社会音乐)、舞蹈编导(不含国际标准舞)的考生,须取得相应类别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合格证,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美术类、设计学类、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编导(不含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统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普语、粤语)、舞蹈编导(国际标准舞)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

(2)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依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别的投档原则进行。对文化分、术科分均上线的考生根据综合排位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本专业类别统考而未取得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出的档案中按综合排位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排位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40%,术科分占60%,合成百分制综合排位分。公式如下: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60%,术科分占40%,合成百分制综合排位分。公式如下: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

第二十七条对广东省体育类考生录取,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体育术科统考成绩,按广东省招生办投档排位由高到低遵循志愿录取,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八条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校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条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三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色盲、夜盲、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500度、男身高低于4250px、女身高低于4000px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单招残障聋生入读学费补助按照当年省市残联的补助政策实施。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考研奖励金、学业进步奖、论文发表奖、专利发明奖、优秀毕业奖、“镇泰奖学金”、“创彬奖学金”和其他单项奖励金,同时设“十佳”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文明宿舍及文明标兵宿舍等多种奖项,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备 “奖、贷、助、补、减”一套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广东文化基金助学金”、“何耀光助学金”、“镇泰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仲明助学金”、“众人拾柴火焰高”助学金、“潮汕助学金”及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项目。部分学院还在本学院内设立院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能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相关的资助。有临时特殊困难的在校生还可以申请校内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6232

传 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gzhu.edu.cn

第四十条学校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严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传 真:020-39366339

电子邮箱:gzdx1995@tom.com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授权广州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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