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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2009-04-29 15: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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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艺术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882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9号

  分校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77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前身为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成立于2002年,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国办全日制艺术类高职学院。2006年3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6]20号”文件精神,更名为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院是在天津市艺术学校和中国北方曲艺学校基础上组建而成,师资力量雄厚。现开设的专业涉及戏曲、曲艺、音乐、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文物鉴定与修复、主持与播音、人物形象设计、艺术导游等诸多艺术门类。学院目前下设两校区,新院址建设于2006年9月22日正式启动,将建设成为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的现代化艺术院校。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专业5000元/生· 年,艺术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700-1000元/生· 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符合要求,文化成绩达到本省(市、区)控制分数线者,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凡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我校曲艺表演专业使用校考成绩,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到我校参加专业考试。

  三、我校文物鉴定与修复专业及人物形象设计专业承认美术类统(联)考成绩。

  四、音乐表演、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主持与播音(庆典策划与主持)专业,承认外省市音乐类、表演类、主持与播音类统(联)考成绩;对没有举办统(联)考的省市我校承认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合格成绩,考生需在录取前将本科院校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传真至我校(022-23016658)。凡参加统(联)考及其他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合格报考我校者,按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无男女生比例。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语文、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八条第七项)。

  七、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八、符合有关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九、我校所有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学校依据《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二条 我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9号 邮编:300381

  电话:022-23016658、23016019

  网址:www.tjysxy.com

  E-mail:tjys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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