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艺术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882
五、学校新校址:天津市河东区贾沽道月牙河南路3号
卫津路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8号
津塘路校区: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77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成立于2002年,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国办全日制艺术类高职学院。学院以传承、发展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和服务天津文化强市发展战略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德才兼备、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特色鲜明,办学成果显著,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天津市教委验证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在进行全日制高职层次学历教育的同时,附设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业余艺术类专业培训。
建设中的新学院,座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月牙河南路。目前,学院主体工程已经完工,预计2010年9月搬入新址,届时学院的综合办学实力将会进一步提升。全体师生将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力争把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建设成为与天津国际港口城市和中国北方经济中心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化艺术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0年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0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符合要求,文化成绩达到本省(市、区)控制分数线者,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所在省市组织的艺术类统一测试。测试未涉及到的专业,使用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或承认其他院校同类专业校考合格成绩。凡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或统(联)考及其他院校同类专业考试合格报考我校者,按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我校表演艺术(曲艺表演)专业只承认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录取时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学院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无男女生比例。
四、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五、符合有关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六、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学校依据《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二条我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申请。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0年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8号 邮编:300381
电话:022-23418962、23418970
E-mail:tjys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