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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06-05-11 2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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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院坐落在红松故乡,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代表学院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八条 我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九条 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同等条件以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

第十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应用俄语专业可招零起点的考生。

第十一条 冶金技术(钢铁冶金)专业、金属矿开采技术专业、矿物加工技术专业三个专业限招男生;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招男生15名、女生5名;应用俄语专业文史类招男生11名、女生4名,理工类招男生7名、女生3名;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完全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低分末段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四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招生计划按术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在山东省招收的音乐专业考生,承认其它院校术科成绩。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4000元/年。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2006年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被录取的省外考生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在校生学院设立“光明”、“ “天华”、“伊春联通”等奖、助学金。一等1000元,二等600元,三等3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电话

0458-3641534、3769040、3769070、8008989911

邮编:153000

网址:http://www.ycvc.com.cn或http://ycvc.9126.com

Email:hljycvc@126.com

第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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