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院为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坐落在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中国最佳避暑胜地、世界十佳和谐城市——伊春市。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七条 英语教育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同等条件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除英语教育专业外,其它专业招收英语和俄语考生。
第八条 冶金技术、矿物加工技术、材料工程技术(水泥制作工艺)三个专业招男生,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旅游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身高男170cm,女160cm以上。
第十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完全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低分末段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范围是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十个省(自治区)。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4000—5500元/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2009年我院实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校际合作联合培养。其中:建筑经济管理和建筑工程技术两个专业与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合作;语文教育、英语教育、学前教育、汉语(对外汉语)、文秘(文秘与办公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七个专业与东莞市东部职业培训学校合作;电气自动化技术和物流管理两个专业与青岛黄浦职业专修学院合作;医药营销专业与北京普济世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市场营销和旅游管理两个专业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矿物加工技术、冶金技术(冶炼技术)、冶金技术(轧钢技术)三个专业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冶金技术(钢铁冶金)专业与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合作;材料工程技术(水泥制作工艺)与西林钢铁集团浩良河水泥有限公司合作;林业技术、园林技术、森林生态旅游、野生资源开发与利用四个专业与伊春17个林业局合作。
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0458-3769040 3769070
招生信息网:http://221.211.108.251
Email:hljycvc@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