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阳光工程“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为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为:Wuhan 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院长、法人代表:郑港。学校国标代码:12981。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89号。
第三条 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3年的武汉电力学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电力公司。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8亿元,实验实习设备总值约4400余万元。在职教职工434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103名,双师型教师113人。学院下设6个专业系,现开设26个 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09]1号文)和《湖北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下设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等。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并对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院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制订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当年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将生源分省计划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2009年我院招生计划为:高职高专1950名。
第十条 学院通过《湖北招生考试》杂志、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 )和本院校园网(http://www.whetc.com )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考生均必须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必须报名参加本省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湖北省内我院招生录取批次为第四批高职高专(一),中澳班录取批次为第四批高职高专(二),均实行网上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外省考生按当地招生政策报名。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原则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施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分数为15分,第二专业志愿以下专业志愿级差分数为10分。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院按投档的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招办〔2008〕1号)及我院据此制定的《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意见》执行(在学院校园网上另文公布,网址:http://www.whetc.com)。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奖、助、贷学金
第十九条 学院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现设有教育奖励基金奖、特优生奖、三好学生奖、国家助学贷款等各项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品德端正,诚实守信,可由学院协助,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包括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一条 我院现有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共3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年可提供约800元左右的酬金。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本人申请,系部推荐,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获得适当的临时补助。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卡)工本费等代收费用。我院学费标准:普通班学费4000元/年,住宿费标准:600元_ 1000元/年;中澳合作办学(中澳班)学费1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年。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的正式批文为准,文号:鄂价费(1999)157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或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