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院占地面积30.38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0.4万平方米,建有各类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49个,计算机室11个,语音室5个,精品录播室1个,网络多媒体教室146个,琴房32间。现有教职工301名,其中正高职15人,副高职95人,全日制在校学生3839名。
第六条 学院设有食品加工技术、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动物医学、生物制药技术、宠物临床诊疗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会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软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学前教育、应用韩语、艺术设计、音乐教育、音乐表演、民族表演艺术等专科(高职、高师)专业。(2019年招生专业以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 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类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确定。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2019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原则:黑龙江省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专业志愿录取,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普通高职(专科)艺术类各专业2019年招收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成绩,专业课成绩参照201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课省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要求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十三条 省属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所填第一专业计划已满,则按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学院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批(A),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艺术类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属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录取批次为一、二批本科(B)。
第十七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投档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
第六章 勤奖助贷政策
第十九条 学院相关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条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院对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以及九个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2.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000元-4000元)。
3.被我院录取的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学院出台了《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实施办法》。
6.学院设立“古丽民族团结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每年评定10人进行资助(2000元/人)。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所修学分及达标考核成绩,学院颁发由国家教育部注册、黑龙江省教育厅准许的高职(专科)学历毕业证书。省内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由学院颁发预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电话:0451-85560098 85560198
2.学校网址:http://www.hljmzxy.org.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