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3659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独立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教育。学院依托天津体育学院,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
学院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交通便利,毗邻京津塘快速路和天津国际机场,占地面积200余亩。学院教学、训练及生活服务设施齐全,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设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教育、英语、新闻学、舞蹈学等十余个本科专业。建有舞蹈馆、塑胶田径场、足球场、网球场、室外篮球场以及拥有包括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举重、柔道、跆拳道等项目的综合训练馆,设有多媒体教室、视听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以及功能齐全的学术报告厅。
学院紧紧依托天津体育学院雄厚的教育资源办学,主要课程由天津体育学院的教师担任。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 16000-18000元/生、年。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学生住宿费为7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果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同等情况下,文化考试成绩优秀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身体状况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我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
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23015120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邮编:3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