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2841
第五条 学院地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佛光路16号 邮编:27100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基本情况:
★地理环境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国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在驰名中外的泰山脚下,风景优美,交通便利,环境幽雅,是莘莘学子学习深造的理想场所。学院现占地600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在校生近8000人。学生公寓设施齐全。
★办学条件
学院具有一流的教学设施设备,除建有教学楼、图书馆、艺术楼等外,还配有服装工艺实训室、数控实训室、PLC 单片机实训室、电子电工实训室、人物形象实训室、客房实训室、会计模拟实训室、餐饮实训室、形体训练房、微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电子阅览室等。
★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351名,其中有硕士学位68人,副教授以上职称的108人,"双师型"教师196人。同时,学院大力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院校的交流,聘请了81位高层次、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教授和外籍教师来校执教,并派出多名教师到国外讲学。
★专业设置
学院设有服装工程与管理系、服装艺术系、国际贸易系、信息工程系、装潢艺术设计系、旅游系、机电系及服装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现有普通专科(高职)、对口专科(高职)、五年制大专及成人大专、成人本科、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硕士班等多个招生类别和办学层次。
设有服装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设计与制作)、表演艺术、服装表演、装潢艺术设计、纺织品装饰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人物形象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电脑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市场营销、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商务日语、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会计电算化、旅游管理、涉外旅游、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数控技术、财务管理等28个专业。
★办学理念、培养模式
学院立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立了“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理念。明确了“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省服装职业教育服务,为省内外服装行业服务”的办学定位,提出了“建特色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和“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成功的办学模式,为学生走向成功开辟了“四条通道”:一是通过双向选择,进入省内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工作。二是通过专升本(相关政策按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和研究生考试进入本科院校深造,或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三是赴国外研修。百余名学生赴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研修。四是自主创业。100余名毕业生创办了自己的公司。2008届毕业生就业率在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2009年计划招收普通专科学生2500人,其中普通类(文、理1745人、艺术类(文、理200人、对口类350人。外省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安徽、吉林、河北等8个(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205人。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其它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⑴ 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⑵ 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 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⑸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000元,表演艺术专业含(服装表演、舞蹈、声乐、器乐);对口专科、普通专科(文史类、理工类)除服装设计(设计方向)专业、动漫设计与制作、电脑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设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以及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但能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校名: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2182777 8501550 2182277 传 真:0538-850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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