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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2017-06-12 16: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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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林业大学。学校代码:10022。办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并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招生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任委员。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履行招生监察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计划编制

  按照“有利于学校生源结构、有利于学生就业分流、有利于国家社会需求”的原则,依据各省高考报考人数、往年录取率和直属高校计划享有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情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我校为第一批次录取院校。调档分数线在各省本科一批控制线以上,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来划定。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来划定。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考生的高考分数、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2.学校志愿:我校按照调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征集志愿。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录取专业: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专业级差一般为3、1、0,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志愿无级差,录取时以最大程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的级差分为最终设定值。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上海、浙江,按照相应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时只录取报考该专业志愿并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

  4.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全国性加分)的考生,在调档和录取进专业时均按加分后的分数计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

  1.日语专业只允许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2.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3.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法学、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英语、商务英语、生物科学类、设计学类等专业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4.其他专业不限语种,但因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 相关科目要求

  1.对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要求选考科目等级为2B及以上(不指定具体科目),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2.在等效分(调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的原则为:

  浙江考生按实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上海考生按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其余省份先比较实考总分、再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比较顺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江苏考生在比较相关科目成绩之前,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顺序依次为:AA、A+B、AB+。

  3.报考园林、风景园林、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建议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性别限制。

  第十五条 往届生录取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考生录取

  获得北京林业大学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入围资格考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北京林业大学2017年相应招生简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且省艺术类统考合格的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前,将进行专业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取得我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合格的浙江籍、上海籍考生,参照生源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相应类型的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根据京价(收)〔2000〕217号文件和京价(收字)〔2000〕334号文件精神,2017年学费为:林学类、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每生每年2500元,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年100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或5500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和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分两阶段收取:第一、第二、第三学年每生每年23000元(其中学费5500元、专业培训费17500元),第四、第五学年我校收取每生每年5500元,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按学分收取学费,目前每生每学分的标准约为1100加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65学分,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70学分,此部分学费标准每年略有调整,以入学UBC大学当年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750或900元之间。如果国家调整2017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及程序

  学校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缓交减免为主,社会资助为补充的“6+1”式多元互补的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新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以在“北京林业大学迎新网”了解资助政策,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新生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入校后,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可以获得相应帮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于来校报到的新生请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以获得帮助。学校阳光资助热线:010-62337424。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法及渠道

  信息公开办法按照《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执行,主要公布渠道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官方网站,网址:http://zsb.bjfu.edu.cn。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监督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010-62338216、62338222

  传真:010-82381399

  电子邮箱:blzsb@bjfu.edu.cn

  微信公众号:BJFU8216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799681034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33823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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