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宁夏大学主办的全日制本科院校。
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部标代码:13325)
第二条 学校校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各专业原则上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七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八条 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出档比例调档。
(二) 录取原则。一、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二、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该省(市、自治区)招办相关规定执行。若报考同一专业考生出档分数相同时,学院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可根据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三)对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录取的新生,在进校三个月内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并告知本人。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学院根据生源结构、生源质量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源地招办同意,可对生源计划、招生专业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奖金额度为1000元至400元不等,专门用于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生特点、专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并积极争取各类助学金。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艺术、体育类:12000元/年;文、理工科10000元/年。住宿费,每学年为800-1200元。
第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951-2062063、2062149
学院招生传真:0951-2062063
学院招生E-mail:xhxyzsb@nxu.edu.cn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