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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9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2009-05-21 1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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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简章。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部标代码:13325)

  第四条 学院院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七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毕业证书颁发条件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一般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

  第八条 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

  表一、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9年艺术类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培养层次 招生计划 学费 备注
音乐学 本科 30名 12000元/学年 面向全国
美术学 本科 25名 12000元/学年 面向全国

  第五章 专业课考试

  第十条 我院认可宁夏大学在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及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我院艺术类录取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分数线,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双上线的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邮政编码 :750021

  咨询电话 :0951—2062063(兼传真)、2062149

  学院网址 :Http://xinhua.nxu.edu.cn

  电子邮箱 :xhxyzsb@nxu.edu.cn

  第十四条 本简章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简章解释权属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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