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重庆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于2009年2月26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并于2009年4月2日在教育部备案,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院。 学院全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学院国标代码:14246 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占地581亩,校舍建筑面积约24.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081余万元,图书馆藏书33余万册,专兼职教师370人。其中专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113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数比例达75%。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五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录取原则: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加试要求。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年龄。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学费每年6000至7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二条 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③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3%),二等奖学金700元/年(8%),三等奖学金500元/年(15%),单项奖学金若干。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于进档的考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查询渠道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站。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注:学校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1691066 023-61691077 传真:023-61691077 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邮政编码:401331 学院网站:http://www.cqswxy.cn 招办邮箱:cqswxyzb@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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