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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职教育部分专业自主招生章程
2010-03-11 1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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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市属公办普通高职学院。根据2010年北京市教委和教育考试院对自主招生工作的部署及相关文件,为进一步拓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渠道,建立新的人才选拔机制,使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我院学习,特制定此章程。

  一、招生对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触犯刑律)。

  2、具有本市正式户口,身体健康。

  3、2010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应届中职(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往届毕业生,并参加了2010年北京市高考报名。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招生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学历
层次
招生
计划
学 费
1
公共事务管理(劳动关系管理)
三年
专科
40
6000元/学年
2
电子政务
三年
专科
40
6000元/学年
3
酒店管理
三年
专科
40
6000元/学年
4
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与老年关怀)
三年
专科
40
6000元/学年
5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三年
专科
40
6000元/学年
6
数控技术
三年
专科
30
6000元/学年
7
物业管理(工程设备)
三年
专科
40
6000元/学年
8
城市管理与监察(管网安全监测技术)
三年
专科
40
6000元/学年

  三、报名办法

  我院自主招生采用网上报名(www.bvclss.cn)和现场审核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要求请见《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2010年自主招生简章》。

  四、相关待遇

  自主招生属于国家普通高招计划内招生,被录取的学生与统招录取的学生一样,享有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的一切待遇。学院设有奖学金,学生每月享有生活物价补贴,贫困学生可按国家规定办理助学贷款。

  学院设有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学生就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并与各方面用人单位建立了良好、稳定、广泛的联系,学生择业渠道宽广,近几年的高职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北京市名列前茅。

  五、选拔机制

  1、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2、选拔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初试)由综合知识笔试(满分150分)和基本技能选拔(满分150分),总分 300分。评分后按计划数1:2的比例择优选拔,初试通过的考生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复试;第二阶段面试(复试),学院将根据考生所报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面试考核(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选拔录取。

  3、总成绩评定的依据是:(1)第一阶段的综合知识笔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30%,满分150分;基本技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满分150分;(2)第二阶段的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0%,满分100分;(3)高中生的会考成绩平均分数(只考虑语、数、外成绩)、中职生的最后一学年成绩的平均分数(只考虑语、数、外成绩)占总成绩的10%,满分50分;(4)考生在校表现(区级以上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及相关专业特长占总成绩的10%,满分50分;(5)取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6) 对于第一专业报考数控技术专业且持有数控加工类中级证书的考生,在初试中采用加50分的方式进行选拔。

  六、录取规则

  1、以“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设定最低录取控制线,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时一、二志愿设定分数级差。

  2、对肢体残疾较重的考生在工科专业一般不予考虑录取。

  3、不预设男女录取比例,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运动成绩突出者、有特长的考生。

  4、面试(复试)将根据专业需求设置不同的考察条件。

  5、为执行国家新农村政策,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农村考生。

  6、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不得再参加今年普通高考。

  七、监督机制

  1、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2、学校招生部门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八、结果公布

  录取结果将在学院在网站上公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网站查询,学院将按全市统一时间安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九、学费标准

  6000元/学年

  十、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南校区)
       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北校区)

  咨询电话:64938385、64941636

  学院网址:http://www.bvclss.cn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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