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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普通高职教育部分专业自主招生章程
2014-03-03 09: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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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2014年普通高职教育部分专业自主招生章程

我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市属公办普通高职学院。根据2014年北京市教委和教育考试院对自主招生工作的部署及相关文件,为进一步拓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渠道,建立新的人才选拔机制,使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我院学习,特制定此章程。

一、招生对象

已经参加2014年高考报名的高中毕业生或中职(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学费

招生计划

备注

1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2

公共事务管理(劳动关系管理)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3

电子政务(就业服务)

三年

6000元/学年

30

 

4

财务管理(社保财务与审计)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5

酒店管理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6

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年

6000元/学年

20

 

7

数控技术(数控安装与调试)

三年

6000元/学年

30

 

8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地铁订单班

9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祥龙订单班

10

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梯检测与运维)

三年

6000元/学年

20

11

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地铁订单班

12

城市管理与监察(城市设施安全技术)

三年

6000元/学年

40

燃气订单班

 

合 计

 

 

420

 

说明:学院2014年拟招收文体特长生30人,纳入自主招生计划,详情如下:

类型

招生计划

特长要求

体育

20

大球(篮球、排球)、小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田径、健美操

文艺

10

声乐、器乐、舞蹈、表演

三、报名办法

我院自主招生采用网上报名(www.bvclss.cn)和现场审核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详情请见《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简章》。

四、相关待遇

自主招生属于国家普通高招计划内招生,被录取的学生与统招录取的学生一样,享有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的一切待遇。学院设有奖学金,学生每月享有生活物价补贴,贫困学生可按国家规定办理助学贷款。学院设有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学生就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并与各方面用人单位建立了良好、稳定、广泛的联系,学生择业渠道宽广,近几年的高职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北京市名列前茅,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是 “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就业中心”。

五、选拔方式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生必须参加笔试和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者,才有资格进入总成绩评定。总成绩满分200分,录取以总成绩为依据,分专业择优录取,总成绩评定的依据是:

(1)笔试成绩占30%,满分60分;

(2)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满分60分;

(3)高中阶段综合考评成绩占的20%,满分40分;

(4)考生在校综合表现及相关专业特长占20%,满分40分;

(5)有突出专业技能或取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考生视情况优先录取。

(6) 对于符合北京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本市退役士兵,依据士兵在部队表现,总成绩可给予10-20分加分后参加预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录取规则

1、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2、以“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总成绩择优录取。

3、录取过程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依据考生总成绩分专业择优录取。

4、录取过程不预设男女录取比例,有突出专业技能和文体特长,或取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考生视情况优先录取。

5、为执行国家新农村政策,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农村考生。

6、对肢体残疾较重的考生在工科专业一般不予考虑录取。

7、考生被我院录取后,按市教委规定不得再参加今年6月高考。

8、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初试(具备直接进入复试资格的考生初试成绩作为录取参考依据)。

七、监督机制

1、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2、学校招生部门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八、结果公布

录取结果将在学院在网站上公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网站查询,学院将按全市统一时间安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九、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南校区)

昌平区南口路32号(北校区)

咨询电话: 64941636、64941610

学院网址:http://www.bvclss.cn

十、本实施办法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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