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照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宗旨,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系湖南工业大学按新体制、新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2604;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文化路;邮编:412008;网址:www.hnut-d.com。
第三条 学院位于长株潭“两型社会”之工业重镇——株洲,创办于2001年,是国家首批确认的独立学院之一。学院已设置24个本科专业,涵盖工、文、经、管、法、教育等六个学科门类,在校学生7790人。
第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科专业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并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条 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任务,属国家计划内招生。经国家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 颁发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本科学历毕业证书。2011年录取的新生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在学院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前,由湖南工业大学颁发注明科技学院名称写实性的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面向全国就业。
第六条 学院2011年拟面向湖南、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河南、河北、山西、贵州、海南、四川、黑龙江、新疆、甘肃、辽宁等19个省(市、区)招收四年制全日制本科生。各生源省(市、区)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生源省(市、区)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文化课必须参加各生源省(市、区)统一组织的高考。美术、体育考生分别使用生源省(市、区)美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
第九条 学院调阅合格考生档案的比例与生源省(市、区)招办协商执行。
第十条 学院为提高新生报到率,满足考生对录取的公平要求,将对投档至学院的考生进行电话确认。
第十一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予以确定。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优秀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美术、体育考生的录取规则:美术、体育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独立学院批次美术类、体育类统考专业线和文化线,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总分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新生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必须按学费标准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的新生将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新生,才准予注册和取得学籍。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种普通及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早日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办公室电话:
0731- 22623316,22623701, 26469630(小灵通),26469620(小灵通),13973361667
录取期间:0731-22622998,22622720,22622781, 26469630(小灵通),26469620(小灵通),22622999(传真),13973361667
附表:《2011年拟招生专业及学费参考标准》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
201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