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全日制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 学院按照上级确定的招生计划总数,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院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第一志愿加(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的优先顺序的办法。
第十一条 政审、体检、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都合格的艺术类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的相关规定与我院录取规则有冲突的,按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对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对报考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含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具备学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印章的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26号)要求,自200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根据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为8000-10000元/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900-1000元/学年·人。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之外,还设有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建立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特殊贡献奖等各种奖助学金、先进荣誉的评选制度。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立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通过奖、贷、助、勤、补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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