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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08 18: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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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藏龙大道2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及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不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者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突出学院办学特色的指导思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院自身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高考招生计划分为普通高考文科、理科、艺术类、高职单招、五年一贯制等。我院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我院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院志愿先后录取,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学院根据各省高校招生录取规则设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九条 对外语语种要求不限,进校后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所有专业对男女性别不限,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考生对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接受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录取办法。对考生采用专业清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开展高职单招、五年一贯制等类型等招生工作按照相应的招生录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贫困生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甲等500元、乙等300元、丙等200元。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新生持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开学时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通过学校绿色通道直接办理报到手续。

6、勤工助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固定或者临时勤工助学工作,津贴标准为固定岗位每月440元。

7、行业企业奖(助)学金 “订单班”校企合作企业、行业出资设置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院。有关学院各系(部)、专业的详细介绍和详细招生计划等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2、学院网站:http://www.hbucvc.edu.cn

招生网站:http://zhaosheng.hbucvc.edu.cn

3、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132680981326808(传真);

4、微信公众号:湖北城建职院 微信号:hbucv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零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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