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和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
第三条 学校位于世界四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的古都西安,占地面积 2700 余亩,主要建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为学校的主校区,主要承担本科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及其他专业三、四年级教育培养任务和研究生培养任务;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主要承担本科除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以外的其他专业一、二年级基础课和通识课教学任务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教育培养任务。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位于西安市北郊工农路158号,主要承担高职学生的教育培养任务。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保送生、实践青年单独招生、西藏班、新疆班、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校的现有教育资源、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省计划寄到各省级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国家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少数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对生源不足的省份,经有关省招生办同意,学校有权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条 2007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各省级招生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保送生、高职、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学生(运动训练、保送生、单独招生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体育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我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组织的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2007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为准;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学校2007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前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办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专业测试时间、具体要求及安排以我校2007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升本、新闻学专升本)考生必须参加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组织的文化课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2007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下一志愿的合格考生。
第十八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
(1)以调阅档案的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取分数线。
(2)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3)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中国语言文学基地和生物学基地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我校将其第二志愿作为第一志愿,按录取原则安排专业。
(4)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以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
(5)对于预录取分数线以上,但不能满足志愿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满额的专业由其它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十九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条 报考中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成绩在90分以上;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数学成绩在90分以上;报考英语、对外汉语、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英语、对外汉语、旅游管理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的所有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陕西美术类考生只需参加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并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德智体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
(1)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市(区)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所在省、市(区)招生办投档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课、文化课统一考试,由我校划定文化课分数线,分项目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单独招生录取办法: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文化课统一考试,由我校划定录取分数线,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民考民只招收新疆自治区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定向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均实行按专业招生,入学后除艺术、体育和外语类外,实施“2+2”宽口径按大类培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前两年统一学习学科的基础课和通识课,一年后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志愿情况进行一次性专业分流,具体规定详见《陕西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师范生录取和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祥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助 学 体 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 “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详见我校招生简章和学工网。网址:www.xsc.snnu.edu.cn/
第三十二条 师范生的助学、学费、住宿费及奖学金等事宜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5308754,85310330;陕西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www.snn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