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 学校全称:邕江大学;国标代码:1154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与民革广西区委会共同主办,广西教育厅管理,属办学经费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国有民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三年。
第三章 毕业与发证
第五条 毕业与证书: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修业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专科毕业证。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广西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第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区物价局、广西区财政厅和广西区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提前批实行分志愿投档,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普通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好、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邕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并加盖邕江大学公章,新生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审查合格正式注册入学。
第十七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2009年我校对当地美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联考成绩予以认可,不组织单独考试;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均兼收文、理科考生。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奖励:李启鸿绿色建筑奖学金12000元/学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3000元/学年;双胞胎集团奖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待定。
资助:国家助学金(一等)25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1500元/学年;广州助学金1000元/学年;学校还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已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我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两个月内进行复查,冒名顶替或不符合条件者给予退学。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联系电话: 0771-3133644 2117788 传真 0771-3112306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广西南宁市邕大路1号
邮政编码:530001
E-mail: yjdx1985@163.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邕江大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